核心结论: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3号,下称“新司法解释”),首次将USDT等虚拟资产明确列为洗钱罪的“犯罪对象”,并细化了“跨境转移资产”“支付结算”等行为方式。这对深圳等地的涉USDT洗钱案辩护产生深远影响:辩护重心已从“行为是否属于洗钱”转移到“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与“资金链条是否穿透”。无罪辩护空间收窄,但量刑辩护与罪名轻辩(如帮信罪、掩隐罪)的空间显著增大。本文结合深圳地区司法实践,为您详解六大辩护新要点。
⏰ 本文信息基于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25年4月前的司法实践,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最新意见为准。
一、最新司法解释为何让“涉USDT洗钱案”辩护格局骤变?
2024年8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3号),并于8月20日起施行。这是自2009年以来对洗钱罪司法解释最重大的一次修订。对于区块链刑事辩护法律领域而言,最核心的变化在于:
1. 明确虚拟资产(含USDT)属于洗钱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列举:“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以及“通过买卖、投资等方式”处置财产的行为,均构成洗钱。同时,最高检在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虚拟币(如USDT)属于“有价证券”或“其他性质的财产”,成为洗钱罪的行为对象。这意味着,过去辩护方常提的“USDT不是法定货币,不构成洗钱”的抗辩思路,已基本失去法律依据。
2. “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扩大化
新司法解释将“提供资金账户”与“支付结算”并列。实践中,通过USDT的OTC出入金、链上转移、混币器等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支付结算”型洗钱。这对深圳区块链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精准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3. 主观明知认定标准更加精细化
新司法解释第五条列举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七种情形,包括: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使用隐蔽手段转移资产、与上游犯罪人员存在特定关系等。这为辩护提供了多维度的切入点——比如当事人是否真的“知道”币的来源涉罪,是否可以基于“合理信赖”进行抗辩。
【深圳地区实践提示】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24年下半年已有多起涉USDT洗钱案件,普遍适用新司法解释。辩护中,能否有效切断“主观明知”链条,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 一句话总结:新司法解释堵死了“虚拟资产不是洗钱对象”的防御路径,但打开了“主观不明知”“行为性质较轻”的精细辩护窗口。
二、辩点一:如何从“主观明知”切入,争取无罪或轻罪?
在新司法解释框架下,“对涉USDT洗钱案辩护要点的影响”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对“主观明知”的认定。新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认定“明知”应当综合考量:
- 提供或接收虚拟资产的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
- 交易方式是否异常隐蔽(如使用混币器、跨链桥、隐私币)
- 是否虚构交易背景或使用虚假身份
- 是否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手续费”
- 与上游犯罪人员是否存在近亲属、利益共同体等关系
实操辩护策略:
第一层:事实抗辩——当事人确实“不知道”。 例如,当事人是普通OTC承兑商,按照市场公允价进行USDT买卖,没有明显溢价,且通过合规交易所进行,未使用混币器等工具。此时,可以主张当事人对币的来源涉罪“不明知”。
第二层:法律抗辩——即使“应当知道”,但未达到“明知”程度。 新司法解释使用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应当知道”需要客观证据支撑。如果当事人没有明显异常行为,仅凭“币价略低于市场价”或“对方身份信息不全”,难以直接推定“应当知道”。
第三层:违法性认识错误——当事人不了解USDT可能被用于洗钱。 对于初入区块链领域、缺乏金融犯罪认知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其不具备违法性认识。但这一抗辩在深圳法院的接受度正在降低。
📌 真实案例参考: 深圳某OTC承兑商A某,从2023年初开始从事USDT买卖,交易量约500万元。2024年9月因涉嫌洗钱罪被刑事拘留。辩护律师重点论证:A某所有交易均在主流交易所完成,未使用混币器,成交价与市场价偏差不超过2%,且对手方身份信息完整。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此案凸显了“主观明知”举证在涉USDT案件中的核心地位。
三、辩点二:“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分离辩护,争取量刑优势
新司法解释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自洗钱”独立定罪的规定。在涉USDT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精准区分两种情形:
1. “自洗钱”——上游犯罪行为人自己清洗自己的犯罪所得
如果当事人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同时又将犯罪所得通过USDT进行转移、转换,则同时构成上游犯罪+洗钱罪,数罪并罚。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洗钱行为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的例外,或者洗钱金额是否被重复评价。
2. “他洗钱”——帮助他人清洗犯罪所得
这是OTC承兑商、币商、交易所中介等最常面临的指控。辩护空间更大:
- 如果当事人仅提供USDT兑换服务,未参与上游犯罪,且不明知资金来源涉罪,可能不构成洗钱罪
- 如果主观上属于“放任”而非“追求”,可能构成较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隐罪)
- 如果仅提供技术性、中立性的区块链网络服务(如节点服务、智能合约部署),可能不构成共犯
【辩护焦点转换】 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深圳地区法院对“他洗钱”的认定更加倾向于“客观行为+主观明知”的双重审查。如果当事人主观上仅属于“疏忽”或“轻信”,而客观上行为合规,积极争取掩隐罪、帮信罪等轻罪是更为务实的辩护方向。
四、辩点三:涉案金额计算——币价波动带来的法律挑战
USDT价格虽然锚定美元,但在实际交易中存在场内外价差、不同交易所价差、特定时段波动等问题。新司法解释对洗钱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
- 洗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原标准为300万元)
- 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
- 洗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轻”
但USDT的“数额”如何折算成人民币? 实践中存在争议:
争议焦点:以交易时点的市场价还是侦查日的市场价为基准?
新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深圳地区的主流做法是:以交易发生时的市场公允价(参照主流交易所USDT/USD汇率+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折算。但辩护律师可以主张:
- 如果涉案期间USDT价格剧烈波动,应当采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基准日
- 如果当事人是在场外以溢价或折价交易,应以实际成交价而非市场价为准
- 如果部分交易属于“未完成”状态(如USDT已被冻结),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
⚡ 实操建议: 在辩护中,务必要求检察机关提供每笔交易的链上哈希值、时间戳对应的市场汇率,并进行逐笔核对。对于无法证明资金来源的USDT,应当坚决主张扣除。
五、辩点四:“支付结算”的边界——OTC承兑商的合规红线
新司法解释对“支付结算”型洗钱作了细化规定。对于深圳地区大量存在的OTC承兑商、币商而言,理解这一边界至关重要:
1. 正常OTC交易 vs 变相支付结算
如果当事人仅提供“C2C”模式——即买方和卖方自行对接,当事人仅作为信息撮合方或担保方,不直接接触资金,通常不构成“支付结算”。
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供“资金池”服务——即先收币再卖币,或者使用个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他人收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支付结算”。
2. 稳定币的特殊性
USDT的“稳定”属性在辩护中是一把双刃剑:
- 有利一面:USDT价格稳定,可以弱化“洗钱”的意图——当事人的目的是保值而非变现
- 不利一面:正因为价格稳定,USDT常被用于跨境资金转移,更容易被推定“明知”用于洗钱
3. 深圳地区的司法倾向
从2024年下半年深圳的判例来看,对于OTC承兑商,检察院倾向于优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起诉,而非直接定洗钱罪。这为辩护提供了缓冲空间——帮信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三年,远低于洗钱罪的十年。如果当事人行为模式更符合“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非“主动清洗犯罪所得”,应当全力争取帮信罪的定性。
【深圳区块链律师建议】 对于OTC承兑商,务必做到:①所有交易通过合规交易所完成;②保留完整的成交记录和对手方信息;③设置合理的单笔交易限额;④不触碰“资金池”模式;⑤不使用个人账户为客户代收代付。这些措施不仅是合规经营的需要,更是未来可能的刑事辩护中的重要“出罪证据”。
六、辩点五:跨境因素——USDT跨链转移与“境外汇款”的认定
新司法解释将“跨境转移资产”作为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之一。对于涉及USDT从境内转移到境外钱包、或者在境外交易所交易的情形,辩护需要关注:
1. 链上转移是否属于“跨境”?
区块链的“无国界”特性带来法律困境。目前深圳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只要交易的发起方或接收方之一位于中国境内,且资金最终流向境外,就属于“跨境转移资产”。但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如果当事人仅将USDT从自己的钱包转移到自己的另一个钱包,并未涉及法币兑换或第三方,不构成“跨境转移”。
2. 境外OTC交易是否受中国洗钱罪管辖?
新司法解释延续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原则。如果当事人是中国公民,在境外交易所进行USDT交易,只要交易行为对中国境内的法益造成实际损害(如帮助清洗境内犯罪所得),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辩护律师可以从“双重犯罪原则”和“程序正当性”角度提出异议。
七、典型场景问答(FAQ)
Q1:我只是偶尔用USDT帮朋友转个账,没有收费,会不会被认定为洗钱?
答: 如果确实没有收费、不知道资金来源涉罪、且行为是偶发性的,通常不构成洗钱罪。但是,如果监管部门(如公安、央行)调查时发现你的账户涉及多笔异常交易,可能会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建议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保留所有交易记录。
Q2:我是在深圳做OTC承兑的,被公安传唤了,该怎么办?
答: 这是非常危险的情况。首先,不要自行删除任何交易记录或钱包数据;其次,在律师到场前,对“是否知道币的来源”“是否收取高额手续费”等问题保持沉默;第三,准备提交你的合规经营证据(如交易所记录、对手方信息、合规费率等)。深圳区块链律师强调:OTC承兑商一旦被刑事立案,黄金救援期通常是前37天。
Q3:新司法解释对“帮信罪”和“洗钱罪”的区分有没有影响?
答: 有重大影响。新司法解释细化了洗钱罪的“支付结算”行为方式,使得部分原属于“帮信罪”的行为(如提供USDT兑换并收取费用)可能被重新评价为“洗钱罪”。辩护时应当重点论证: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是“技术性、中立性”的,还是“金融性、结算性”的。如果是前者,更倾向于帮信罪。
八、结语:新司法解释时代,涉USDT洗钱案的辩护已进入“精算化”阶段
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对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打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对于区块链社群的从业者、投资者和合规人员而言,理解这些变化不仅是为了应对可能的刑事风险,更是为了构建可持续的合规经营模式。
在深圳区块链律师的日常工作中,我们观察到:新司法解释实施后,涉USDT案件的逮捕率有所上升,但不起诉率和轻罪判决率也在同步增加——这恰恰说明,精细化、专业化的辩护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对涉USDT洗钱案辩护要点的影响”不是简单的“变严了”或“变松了”,而是变得更加需要法律技术与行业理解的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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