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境外设立及合规: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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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境外设立并不等于合法避险。中国法律对面向境内居民实施的ICO活动具有明确的刑事管辖权,最新司法实践已出现多起对“境外项目、境内推广”模式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本文梳理其中最常见的五个误区及真实反例,并提供合规与辩护视角的应对建议。

新闻背景:2025年境外ICO监管风向突变

202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修订版,在原有的“任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的变相通道”的认定标准。与此同时,公安部2025年上半年部署的“打击虚拟货币跨境犯罪专项行动”已披露多起涉及境外设立主体、境内开展社区运营的ICO项目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例。

这一监管趋势意味着,过去那种“把SPV注册在开曼群岛或BVI、基金会放在新加坡、代币发行主体放在迪拜”的多层架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正面临前所未有的穿透审查。区块链刑事辩护法律圈的共识是:ICO境外设立及合规的法律环境已经发生实质性收紧,单纯套用离岸架构的历史经验正在失效。

误区一:“主体在境外,中国就管不着”——反例:英雄链HEC案

这是区块链刑事辩护领域最经典、也最致命的认知误区。不少项目方的核心逻辑是:既然注册地、基金会、服务器、运营主体全都在境外,中国法律“鞭长莫及”。但2023年审结的英雄链HEC案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答案。

该案中,项目方在新加坡注册基金会、发行HEC代币,部分代币在境外交易所上线,但社区运营、即时通讯工具群推广、线下路演全部在中国境内完成。最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核心人员定罪量刑,法院裁判逻辑在于:犯罪的实行行为(拉人头、层级返利、发展下线)发生于中国境内,即使资金归集和token发行形式上发生在境外,也不能阻断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对于ICO项目而言,“行为”不仅指代币发行那一刻,还包括在境内的持续宣传、社区维护、线下聚会、KOL推广等全方位活动。

操作启示: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任何运营动作的境外ICO项目,均存在被中国司法机关管辖的现实风险。区块链法律咨询中首先要做的不是讨论架构优劣,而是评估境内运营行为的刑事风险敞口。

误区二:“合规牌照=安全”——反例:持牌交易所IEO被认定变相ICO

近年来,部分项目方选择在持有美国MSB牌照、新加坡MAS豁免牌照或香港VASP过渡牌照的交易所上进行IEO(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逻辑是:“交易所都持牌了,监管机构审过,安全性比传统ICO高得多。”

但实务中常见的类似情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正是通过某境外持牌交易所完成代币发行和销售,并支付了高额上币费。司法机关的意见是:境外牌照仅代表发行行为在中国境外合法地开展,并不能替代中国法下的合规要求。 该案中投资人绝大多数为中国境内居民,且境内有即时通讯工具群、Telegram群进行推广,法院最终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仅作行政违法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地区法院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的裁判口径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作为全国虚拟货币产业最密集的城市之一,深圳司法机关对“持有境外牌照但仍面向境内居民推广”的案件认定积累了丰富经验,其基本观点是:境外牌照不等于境内合规,更不能阻却刑事违法性判断。

误区三:“境内团队只做技术,不碰资金=安全”——反例:外包开发被认定帮助犯

ICO项目架构中最常见的安排是:境外主体负责募资和发币,境内技术团队仅负责智能合约开发、官网搭建、DApp前端维护。技术团队往往认为,“写代码是无罪的,出事和我无关。”

但在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起指导性案例中,境内技术负责人被指控为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核心裁判观点是:当技术人员对项目方虚构的白皮书内容、虚假的团队背景、无实质应用的代码逻辑存在“明知”时,其提供技术的行为就不再是中立的,而是构成了对犯罪活动的实质性帮助。《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以及共同犯罪理论在这种场景下均适用。

这里的司法认定逐渐发展出一套“明知推定”规则——若技术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推定“明知”:

  • 代码中硬编码了层级返利和动态收益逻辑;
  • 明知项目无实际应用场景,仍按项目方要求发行代币并包装为“实用型”token;
  • 技术团队的收入与募资总额挂钩或按比例分成;
  • 曾收到过关于项目涉嫌诈骗的举报或警告但仍继续合作。

对于从事区块链技术外包的团队而言,IC0法务风险已从“是否需要服务合同”升级为“是否对犯罪起到帮助作用”的实质审查。深圳区块链律师建议技术团队建立项目背景尽职调查流程,留存项目方真实性审核的书面记录,避免成为犯罪链条上的“技术帮凶”。

误区四:“运营归运营、发币归发币,团队分开就不算犯罪”——反例:2025年跨平台传销共犯认定

这种“切割模式”在传统金融犯罪中常见:资金端在A公司,运营端在B公司,技术端在C公司,每个主体单独看都“不太像犯罪”。但在涉ICO案件中,司法机关越来越倾向于将整个生态视为一个整体犯罪组织进行评价。

2025年3月,西南某省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境外ICO项目中,项目方在阿联酋注册主体发币,在马来西亚设立运营分公司,在深圳设立技术研发中心,三个主体法律上完全独立。但公安机关最终将深圳技术中心负责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理由是:其明知该项目的经济模型设计“明显具有庞氏特征”(新用户资金支付老用户收益),仍配合完成系统开发和维护。

这一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趋势:共同犯罪的认定正在脱离“必须有共同故意联络”的传统要件,转而采“功能性观察”——只要你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功能支撑,且你主观上对这个项目的运作模式有过怀疑或接触过相关信息,就存在被认定为共犯的空间。

误区五:“新司法政策只是‘严打’,过一阵就松了”——反例:监管政策的“制度化”趋势

不少从业者仍将ICO境外合规视为“周期性整治”的一部分,认为“风头过了就没事了”。但观察2021年九部门通知到2025年修订版之间的演进路径,可以看到明确的法律制度化趋势:

  • 2021年: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首次将利用虚拟货币洗钱、转移诈骗资金的行为纳入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 2025年:九部门修订版明确境外平台可被认定为“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从而落入管辖范围。

这种演化路径表明,监管正在从“政策性禁止”走向“司法制度化适用”。“境外ICO”不再是法律的模糊地带,而正在被纳入一套越来越完整的刑事制裁体系。对于仍然运营中的项目而言,等待“政策松绑”是希望渺茫的。

最新司法实践中的几个“变量”: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到反洗钱追责

除了上述五类常见误区,2025年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两个值得关注的新变量,对ICO境外设立及合规提出了更为复杂的挑战。

变量一:反洗钱新规下“自洗钱”的独立入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确立了自洗钱犯罪的独立性,即行为人实施上游犯罪后,自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2025年九部门通知再次强调“利用虚拟货币转移犯罪所得”的洗钱风险。

具体到ICO场景中,项目方通过境外交易所将募集的USDT兑换为法币再转入个人账户,这一操作在以往通常被上游犯罪(如集资诈骗罪)吸收评价,但现在更倾向于数罪并罚。北京、上海已出现多起此类判例,刑期显著高于仅认定单一罪名。

变量二:境外平台“境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认定

2025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新的追责对象——“境内代理人”。这类角色通常在项目中担任所谓“中国区顾问”或“大中华区大使”,并不直接参与运营,但负责对接境内社群、协调社群管理、转达项目方指令。此类角色此前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最新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实施者”,而非简单的“传声筒”。

深圳某区法院在2025年审结的一起涉境外ICO案件中,首次在裁判文书中对“境内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作出详细论证:该代理人虽不直接经手资金,但其组织社群、发布宣传资料、管理KOL推广费用的行为,实质上是境外主体在境内的“功能代理人”,属于共同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不仅项目方核心人员有刑事风险,那些领取“顾问费”“大使薪资”并在境内开展活动的人员同样面临着极高的法律风险。

区块链刑事辩护的攻防焦点:从“是否犯罪”到“哪个罪名更轻”

面对上述司法实践,区块链辩护律师在境外ICO案件中的工作逻辑也在发生变化。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重点通常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罪名选择之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的最高刑期差异巨大(非吸最高十年,集资诈骗最高无期徒刑),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境外ICO案件中,辩护律师通常会从以下方向寻找论证空间:

  • 募资款的真实去向:如果资金确实用于项目开发、技术投入和运营成本,而非用于个人挥霍或转移境外,可论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是否制造虚假项目:如果白皮书所述的技术方案真实存在、代码已在GitHub开源、项目有实际进展,可论证不构成“虚构事实”;
  • 是否有实际经营:若项目方确实在推进开发,而非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或“卷款跑路”模式,则更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

主观认知之辩:对于技术团队与社群运营人员尤为重要

如前述,司法机关通过“明知推定”规则来认定帮助犯的主观状态。辩护的对抗焦点在于:帮助人是否实际接触过项目的虚假信息、是否明确被欺骗或隐瞒、其收入结构是否与犯罪结果直接相关。对于一线社群运营人员(而非管理层),论证“仅执行指令、不了解整体项目设计”往往是有效的辩护方向。

常见问题解答:关于ICO境外设立及合规的四个高频疑问

问题一:项目方已将主体完全迁往境外,境内只保留社群运营,是否仍有刑事风险?

有,而且风险极高。刑事管辖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犯罪行为地,而非主体注册地。境内社群运营(推广、拉新、层级返利)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可直接对境内运营人员立案侦查,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追查境外核心人员。

问题二:跨境合规的“避风港”是否存在?

从现有法律体系来看,不存在明确的“避风港”条款。任何面向中国境内居民开展的ICO行为,无论主体位于何处,均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可能。唯一的合规路径是:不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不做境内推广、不招募境内社区人员、不以人民币或USDT计价面向境内销售。但严格执行这一标准的项目,事实上已经放弃了中国市场。

问题三:已停止运营的境外ICO项目,还会被追究吗?

关键在于停止运营的方式。如果是“软着陆”(未退还投资者资金、未清理存量社群),则刑事风险在追诉时效内将持续存在。如果已清退完毕且未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则可能通过主动退赔争取从宽处理。但需注意:《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按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计算,集资诈骗罪最高无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问题四:对于收到公安机关传唤的境内团队成员,第一时间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应积极配合调查但在第一次笔录前咨询专业律师,不应对案件事实作先入为主的“有罪”陈述。对于不确定的事实,如实陈述“记不清”优于“配合性地猜测”。同时应妥善保留与项目方的合同、聊天记录中的真实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