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虚拟资产牌照制度(VASP制度)自2023年6月生效以来,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日益突出。核心争议集中在:洗钱、欺诈等犯罪的行为地认定、SFC调查权与刑事检控权的衔接,以及协商解决机制与正式刑事程序的选择。本文以问答形式,从协商与正式程序对比的视角,梳理管辖权争议的关键问题与实务应对策略。
Q1:香港虚拟资产牌照制度下,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为何存在管辖权争议?
香港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VASP制度),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负责监管。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第53ZR条,任何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的人士,必须取得SFC颁发的VASP牌照。然而,区块链技术天然具有去中心化、跨境流动的特性,这直接导致牌照制度下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产生争议。
管辖权争议的根源在于:
- 行为地与结果地分离:服务器可能位于新加坡、运营团队在迪拜、用户在中国内地,而平台牌照在香港——犯罪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跨越多个法域。
- 牌照监管与刑事管辖的竞合:SFC的牌照监管属于行政监管范畴,而刑事管辖权属于司法范畴,两个体系对同一行为的认定标准可能不一致。
- 区块链匿名性与取证困难:链上地址的匿名性使得“行为人身份”与“行为归属”难以锁定,进一步加剧管辖权的拉扯。
实践中,一个裁判思路场景是:某持牌平台的内地用户通过境外节点进行大额交易,被内地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或洗钱,同时香港SFC也对该平台启动合规调查。此时,涉案方首先面对的问题不是“行为是否违法”,而是“该由哪个法域管辖”以及“适用哪一套程序规则”。
Q2:香港法院对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香港刑事管辖权的基础是属地管辖原则,以《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Cap. 461)为核心依据。该条例第3条规定,即使相关行为的实施或结果发生于香港境外,只要对香港安全、秩序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香港法院便有权审理。这一规定在虚拟资产案件中具有特别意义——它允许香港司法机关在区块链交易的“效果”波及香港时主张管辖权。
此外,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Cap. 221)第89条对“在境外犯罪但在香港受审”的情形作出程序安排。在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中,香港法院通常以以下连接点确立管辖权:
- 平台运营地:VASP持牌人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香港;
- 服务器位置:交易撮合服务器或节点位于香港境内;
- 受害者所在地:受骗用户或受害主体位于香港;
- 资金流向:涉案虚拟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的通道发生在香港银行体系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香港与内地之间不存在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站式”安排。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关于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跨境刑事案件的取证和资产冻结需要逐案申请协助,这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了程序抗辩的空间,但同时也延长了案件处置周期。就监管政策而言,SFC在2023年11月发布的《有关证监会发牌及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咨询总结》中明确表示,持牌平台须配合香港执法机构的调查请求,但其调查权限并不扩展至境外主体——这正是“牌照监管有界、刑事管辖无边”这一矛盾的集中体现。
Q3:在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中,协商(监管和解)与正式刑事程序有何关键区别?
这是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之一,也是区块链刑事辩护法律实务中极为关键的策略分岔口。协商与正式程序在适用阶段、法律后果和策略考量上有本质区别:
一、协商(监管和解)与正式程序的适用场景不同
- 协商机制:主要指SFC依据AMLO第53ZX条对违规持牌平台采取纪律处分前的“和解”程序,适用于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合规瑕疵,如反洗钱内控不足、客户尽职调查疏漏等。当事人可通过承诺整改、缴纳罚款等方式了结监管程序,不涉及刑事记录。
- 正式刑事程序:适用于涉嫌洗钱(AMLO第53ZR条)、欺诈(《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等刑事犯罪的情形。一旦进入刑事程序,管辖权争议即告固化,当事人面临的是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机关的追诉权。
二、对比维度:五个核心差异
| 对比维度 | 协商(监管和解) | 正式刑事程序 |
|---|---|---|
| 主导机构 | SFC(行政监管) | 律政司司长、警务处(刑事检控) |
| 证明标准 | 相对可能性(civil standard) | 排除合理怀疑(criminal standard) |
| 法律后果 | 罚款、谴责、暂停或撤销牌照 | 监禁、罚金、犯罪记录 |
| 程序公开性 | 和解条款可保密 | 庭审原则上公开 |
| 跨境影响 | 内地公安机关通常不认可SFC和解 | 可能触发国际司法协助与引渡 |
三、实务中的策略提醒
协商看似“温和”,但在涉及内地当事人的案件中并非总是最优解。如果同一行为同时触犯香港刑事法律和内地刑法(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SFC的和解并不能阻却内地公安机关的追诉权。反过来,若行为确实属于合规瑕疵,贸然进入正式程序反而可能因媒体曝光导致牌照丧失。因此,当事人必须在专业辩护律师协助下,先行评估行为定性,再决定协商抑或抗辩——这一顺序不可颠倒。
Q4: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可否在香港以外被审判?对当事人有何影响?
答案是: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但这恰恰是管辖权争议的核心风险点。香港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绝对引渡”原则,是否移交被告人取决于以下因素:
- 《逃犯条例》修订后的适用情况: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移交安排,目前仍以个案协商方式进行,尚无系统化常设安排。
- 双重犯罪原则:被指控的行为必须同时构成香港法律和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犯罪。以“帮信罪”为例,内地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行为要件与香港法律的对应罪名差异较大,这为辩方提供了充分挑战空间。
- 人权保障条款: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Cap. 383)第5条,若移交给当事人可能使其遭受酷刑或不公正审判,法院有权拒绝移交。
若当事人最终在香港以外被审判(例如被移交给内地),对跨境辩护的影响是巨大的:
- 证据规则不同:内地刑事诉讼更依赖书面证据和被告人供述,而香港普通法体系强调对抗制和证据可采性审查;
- 羁押率与取保候审条件差异:内地“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与香港“弃保潜逃风险”标准的考量因素不同;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地量刑协商机制与香港的“认罪扣减”在适用时机和幅度上有显著差别。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3至2024年的多起涉及USDT的跨境洗钱案件中,当事人因最初未重视管辖权异议,导致后续陷入两地程序拉锯的被动局面。因此,在案件初期即评估“是否可能被移送”及“移送后如何串并联辩护”是专业辩护策略的起点。
Q5:面对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应如何选择协商路径与正式程序?
这是牌照制度下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当事人最关心的操作层面问题。基于监管政策与实务经验,建议按以下四步走:
第一步:行为定性评估(1-2周)
立即委托熟悉区块链技术与两地刑法的区块链刑事辩护法律专业律师,对涉案行为进行“双重检验”:是否符合香港AMLO要求的刑事门槛?是否可能被内地司法机关认定为“共同犯罪”?这一阶段的重点在于收集链上证据和时间线,锁定“行为发生时当事人的主观认知”。
第二步:主动与SFC沟通(协商路径)
如果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例如仅属内控缺漏),通过律师向SFC提交《合规整改承诺书》及第三方审计报告,促成行政和解。SFC在决定是否接受和解时,会重点考量:是否主动向监管机构披露违规事实、是否已赔偿受影响客户、是否有完善合规体系的诚意。对于尚处“灰色地带”的创新业务模式,协商通常是成本最低的选项。
第三步:正式程序中的管辖权异议(对抗路径)
若已进入刑事程序,答辩方向应聚焦于打破检方的管辖权连接点。例如:证明交易撮合服务器实际位于香港境外;论证受害用户并非香港居民,相关损害未在香港发生。实务中,律师还会申请调取IP地址归属、节点地理分布等链下数据来佐证管辖权连接点不足。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院在2024年的若干保释裁决中,对涉虚拟资产案件明显加强了“潜逃风险”的审查力度,这意味着争取保释的难度增加,管辖权的策略性作用愈发凸显。
第四步:两地策略联动
对于可能在两地同时被立案的当事人,建议以“避免自证其罪”为底线,审慎评估是否向内地办案机关主动说明情况。两地程序可以并行存在,但认罪态度的时间差可能影响后续量刑建议采纳——这是需要资深律师综合判断的关键节点。
常见问题速答
问:SFC的和解协议对内地公安机关有约束力吗?答:没有。SFC是香港的行政监管机构,其和解协议仅能了结香港境内的监管程序,不影响内地独立的刑事管辖权。
问:如果平台牌照在香港,但交易用户全部在海外,香港法院会管辖吗?答:有可能。只要交易平台的核心运营行为(如结算、托管)发生在香港,香港法院即可基于属地原则主张管辖权,与用户所在地无关。
总结建议
香港虚拟资产牌照制度下的跨境区块链刑事案件,本质上是“持牌合规”与“刑事合规”双重体系叠加下的产物。区块链刑事辩护法律的实务发展方向,正在从单一的“庭上辩护”转向“庭前合规阻断”与“程勋选择博弈”并行的复合模式。无论您正面临监管问询还是刑事调查,都应第一时间厘清两点:涉案行为在两地法律下的定性差异、协商与正式程序的临界点。建议您携带现有材料,结合具体案情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便在管辖争议中占据主动位置。如需进一步了解香港VASP牌照的合规审查要点或两地程序转换策略,可向熟悉虚拟资产案件的吴勇律师团队咨询。